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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救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江碧雲 相 對 人 廷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工資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則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之子職業 災害死亡補償事件(已由鈞院105 年度桃勞簡字第13號受理 中),依法聲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 予扶助,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 二、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 提民事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 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 1 項所明定。且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 應優先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 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查本案訴訟 有一部分係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依上說明,倘該部分並顯 無勝訴之望,法院即應依抗告人之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0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事件, 已由本院105 年度桃勞簡字第13號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且聲請人稱相對人否認聲請人 之子與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而拒絕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 償金等語,上開爭議尚須經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勝負結果 ,且就聲請人所提證物形式上觀察,難認聲請人之訴係屬顯 無勝訴之望,自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准予訴訟救助,並不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為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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