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簡字第 10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測量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1001號 原   告 鎮遠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弘人 被   告 群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宇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測量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 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五年 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3 年11月間承攬被告所承包之「國家 射擊訓練基地-公西靶場接續工程」相關測量案(下稱系爭 測量案),並於同年12月完成系爭測量案,被告今未給 付測量費新臺幣(下同)147,200 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為此,爰依兩造間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7,200 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外,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統一 發票、台北南海郵局189 號存證信函回執(見本院105 年 度司促字第4307號卷【下稱司促卷】第4 頁至第7 頁)為證 ,而被告雖於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未具體指 明抗辯事由,且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 7,200 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3 月12日(見 司促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