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力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明興
被
上訴人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9 日105 年度桃簡字第10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補費裁定後3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
費,上訴人已於107 年5 月31日收受裁定,
惟迄今仍未補繳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
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等在卷為憑,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上訴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