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120號
上 訴 人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朝欽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 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
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