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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簡字第 1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120號 上 訴 人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 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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