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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簡字第 13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1301號 原   告 民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菁 訴訟代理人 莊湘妤 被   告 焜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 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簽立之高空作業機租約( 下稱系爭租約)5 份,系爭租約第15條均約定:「倘因本約 而訴訟,甲乙雙方及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租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1頁 至第55頁),前開約定核屬合意管轄之約定,本院自有管轄 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至8 月12日間,於附 表一所示時間,向原告承租如租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高空作業 機共8 台,雙方約定之承租期間及租金數額均如附表一所示 ,原告業已提供前開機器供被告所用。詎被告自105 年4 月 起,即未按約給付租金,被告雖分別於105 年8 月10日及10 5 年9 月10日開立支票2 張欲支付部分欠繳租金,然均因存 款不足遭退票,是依據原告開立之請款單,被告迄今尚積欠 如附表二所示之租金數額共42萬0,098 元未清償。為此,爰 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42萬0,09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租 約、租賃出貨單、請款單、請款明細總表、統一發票、支票 暨退票理由單影本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23頁、 第51頁至第69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也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 用第1 項規定,視同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自認,本院依 上開法律適用及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 四、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39 條前段定有 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 遲延責任。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 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 第20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觀諸系爭租約4 條約定:租期足 月或結束時,再將發票寄至貴公司,之後月結現金票等語( 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4頁),併查原告所提105 年4 月至8 月之請款單及統一發票(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6頁),堪認 兩造約定之租金繳納期間,按理,應以原告按月向被告為請 款所指定之日期為租金繳納日,然依據現行資料,本院僅能 得知原告公司開立發票之日期,無從得知原告公司就105 年 4 月至8 月指定被告繳納租金之日期為何,難認雙方業就租 金給付期限定有明確約定,當認該筆租金債務當屬無確定期 限之給付,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當可認有催告被 告返還該筆債務之意,又起訴狀復於105 年10月13日合法寄 存送達,於000 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第32頁) ,被告即負清償之責,故原告請求被告償還該部分租金債務 ,自屬有據,並可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10月24 日)開始起算遲延利息。是本件被告須負之債務既為未定期 限之金錢債務,雙方就利率並無約定,亦無其他可據之利率 計付規範,依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該筆租金42萬0,09 8 元及自105 年10月24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表一】 ┌─┬─────┬─────────────────┬─────────┬────┬───────┐ │編│租賃契約 │約定租期起迄時間(民國) │租賃物機型 │租賃數量│每日含稅租金 │ │號│成立時間 ├─────┬───────────┤ │(臺) │(新臺幣) │ │ │(民國) │租期起算日│租期截止日 │ │ │ │ │ │ │ ├─────┬─────┤ │ │ │ │ │ │ │租約記載 │實際截止 │ │ │ │ ├─┼─────┼─────┼─────┼─────┼─────────┼────┼───────┤ │1 │105.01.19 │105.01.20 │105.02.19 │105.08.02 │機型2632,編號23 │1 │525 元 │ ├─┼─────┼─────┼─────┼─────┼─────────┼────┼───────┤ │2 │105.01.19 │105.01.20 │105.02.19 │105.08.12 │機型2632,編號21 │1 │525 元 │ ├─┼─────┼─────┼─────┼─────┼─────────┼────┼───────┤ │3 │105.01.22 │105.01.25 │105.02.24 │105.05.13 │機型1930,編號197 │1 │420 元 │ ├─┼─────┼─────┼─────┼─────┼─────────┼────┼───────┤ │4 │105.01.26 │105.01.27 │105.02.26 │105.07.06 │機型2632,編號9 │1 │525 元 │ ├─┼─────┼─────┼─────┼─────┼─────────┼────┼───────┤ │5 │105.01.26 │105.01.27 │105.02.26 │105.08.12 │機型2632,編號14 │1 │525 元 │ ├─┼─────┼─────┼─────┼─────┼─────────┼────┼───────┤ │6 │105.03.21 │105.03.22 │105.04.21 │105.05.20 │機型2632,編號3 │1 │525 元 │ ├─┼─────┼─────┼─────┼─────┼─────────┼────┼───────┤ │7 │105.03.21 │105.03.22 │105.04.21 │105.05.13 │機型2632,編號15 │1 │525 元 │ ├─┼─────┼─────┼─────┼─────┼─────────┼────┼───────┤ │8 │105.03.23 │105.03.23 │105.04.22 │105.08.11 │機型2632,編號6 │1 │525 元 │ └─┴─────┴─────┴─────┴─────┴─────────┴────┴───────┘ 【附表二】 ┌──┬───────┬──────────────┬──────────┐ │編號│請款月份 │租賃機器 │請款租金總額 │ │ │ │ │(新臺幣,含稅) │ ├──┼───────┼──────────────┼──────────┤ │1 │105年4月 │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8 │12萬2,850元 │ ├──┼───────┼──────────────┼──────────┤ │2 │105 年5 月 │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8 │10萬0,485元 │ ├──┼───────┼──────────────┼──────────┤ │3 │105年6月 │附表一編號1、2、4、5 │6萬3,000元 │ ├──┼───────┼──────────────┼──────────┤ │4 │105 年7月 │同上 │5萬2,763元 │ ├──┼───────┼──────────────┼──────────┤ │5 │105年8月 │附表一編號1、2、5、8 │8萬1,000元 │ ├──┼───────┼──────────────┼──────────┤ │總計│ │ │42萬0,098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