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簡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36號 原   告 輻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錫廉 被   告 楊曉嵐 被   告 謝繼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