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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簡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385號 原   告 邵紹宏 法定代理人 邵紹宏 被   告 柯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 有規定外,仍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又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 ,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6 日以105 年度桃補字第412 號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不足之15,251元(原 告曾聲請支付命令),而原告於同年10月17日收受裁定後 ,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用,此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 乙紙附卷足憑,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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