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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簡字第 1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雅慧 訴訟代理人 蔡文育律師 被   告 陳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陸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各金額自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侵權行為之行為地係 在桃園市龜山區(原告公司地址),屬本院轄區,依上揭說 明,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4 年1 月12日起受僱於原告,擔任 工安室課長,其業務範圍包含廢棄下腳料之處理。詎被告於 任職期間,竟利用職務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原 告公司所有之銅屑、鐵屑等下腳料出售予訴外人詠泰環保科 技有限公司,並侵占所得現金總計新臺幣(下同)381,831 元。嗣被告於104 年8 月間申請離職時,經原告察覺有異, 被告即坦承有前揭侵權事實,兩造遂於104 年9 月19日簽立 切結書,雙方同意以被告8 月份之薪資債權50,406元先抵銷 被告所負之上開損害賠償債務,經抵銷後之債務餘額331,42 5 元(381,831-50,406=331,425),被告承諾自104 年10月 10日起至105 年9 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清償25,000元 (最末期清償56,425元)。詎被告僅清償25,000元,尚積欠 原告306,425 元(331,425-25,000=306,425)。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及切結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及履行協議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及訴訟標的,願意依原 告之請求為履行,即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 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 4 條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如上開之事實,除據其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切結書、臺北西松郵局1531號存證信函等為證外,業據 被告認諾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30頁),則依前揭規定, 本院即應不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 屬存在,而需逕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附表: ┌─┬─────┬───────┬───────┐ │編│ 清償金額 │ 清償日期 │ 利息起算日 │ │號│(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 │1 │25,000元 │104 年11月10日│104 年11月11日│ ├─┼─────┼───────┼───────┤ │2 │25,000元 │104 年12月10日│104 年12月11日│ ├─┼─────┼───────┼───────┤ │3 │25,000元 │105 年1 月10日│105 年1 月11日│ ├─┼─────┼───────┼───────┤ │4 │25,000元 │105 年2 月10日│105 年2 月11日│ ├─┼─────┼───────┼───────┤ │5 │25,000元 │105 年3 月10日│105 年3 月11日│ ├─┼─────┼───────┼───────┤ │6 │25,000元 │105 年4 月10日│105 年4 月11日│ ├─┼─────┼───────┼───────┤ │7 │25,000元 │105 年5 月10日│105 年5 月11日│ ├─┼─────┼───────┼───────┤ │8 │25,000元 │105 年6 月10日│105 年6 月11日│ ├─┼─────┼───────┼───────┤ │9 │25,000元 │105 年7 月10日│105 年7 月11日│ ├─┼─────┼───────┼───────┤ │10│25,000元 │105 年8 月10日│105 年8 月11日│ ├─┼─────┼───────┼───────┤ │11│56,425元 │105 年9 月10日│105 年9 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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