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145號
原 告 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春達
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
被 告 香榭麗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克慧
訴訟代理人 施習謀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清償債務案件向
鈞院對伊
聲請強制執行,
由鈞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378號強制執行案件(下稱
系爭強
制執行程序)受理中,然伊就積欠被告管理費新臺幣(下同
)474,332 元,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繳清完畢,即對被
告並未負擔任何債務,
本件債權既已不存在,自不得據以聲
請強制執行,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本訴
等語,
並聲明: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本件原告請求無理
由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以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378號強制執
行案件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之事實,固據本院調取
前揭執
行案卷核閱
無訛。
惟被告已於105 年2 月24日向本院執行處
撤回前揭強制執行之聲請,且本院民事執行處於同年月26日
以桃院豪七105 年度司執字第5378號函知被告前揭執行程序
業經撤回執行終結,此有民事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狀及前揭函
文可查(見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378號卷第193 頁至第19
4 頁),
堪認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已因撤回執行而終結,系
爭強制執程序既已終結,原告聲明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
云
云,依
上開說明,即與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要件不合,
即屬無
據,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系
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