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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簡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145號 原   告 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達 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律師 被   告 香榭麗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克慧 訴訟代理人 施習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清償債務案件向鈞院對伊聲請強制執行, 由鈞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378號強制執行案件(下稱系爭強 制執行程序)受理中,然伊就積欠被告管理費新臺幣(下同 )474,332 元,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繳清完畢,即對被 告並未負擔任何債務,本件債權既已不存在,自不得據以聲 請強制執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本訴 等語,並聲明: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本件原告請求無理 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以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378號強制執 行案件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之事實,固據本院調取前揭執 行案卷核閱無訛。惟被告已於105 年2 月24日向本院執行處 撤回前揭強制執行之聲請,且本院民事執行處於同年月26日 以桃院豪七105 年度司執字第5378號函知被告前揭執行程序 業經撤回執行終結,此有民事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狀及前揭函 文可查(見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5378號卷第193 頁至第19 4 頁),堪認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已因撤回執行而終結,系 爭強制執程序既已終結,原告聲明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云 云,依上開說明,即與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要件不合,即屬無 據,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系 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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