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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松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順英 被上訴人  王美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 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35,5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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