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克旦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綠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若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
3 月29日105 年度桃簡字第19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
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為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