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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簡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地上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克旦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綠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 3 月29日105 年度桃簡字第19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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