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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簡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被 上訴 人 慶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典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6,2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 ,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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