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昌鉉
被
上訴 人 慶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典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6,20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20 元
,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