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 年度桃簡字第297 號
原 告 廖数
訴訟
代理人 陳德正
律師
複 代理 人 毛仁全律師
被 告 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文華
被 告 林炳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就原告與被告珠江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林炳煌間,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
1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五時
,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原告與被告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林炳
煌部分,前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
調查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3 月15日下午
5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