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簡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桃簡字第297 號 原   告 廖数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毛仁全律師 被   告 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文華 被   告 林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就原告與被告珠江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林炳煌間,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五時 ,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原告與被告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林炳 煌部分,前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 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3 月15日下午 5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