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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簡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31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明瀚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先曄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李貞儀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6,2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 繳,將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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