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31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明瀚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先曄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李貞儀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不存
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之
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6,2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
繳,將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