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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簡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黃秋燕 被 上訴 人 耀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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