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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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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簡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被 上訴 人 承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桃 簡字第54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 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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