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簡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546號 原   告 承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基 訴訟代理人 高紀綱       林復宏律師       謝錦仁律師 被   告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四、得心證之理由之㈠系爭工 程有無瑕疵之第十一行「…而系爭水井深度目前僅為90米之事實 …」之內容,應更正為「…而系爭水井深度目前僅為95米之事實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