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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簡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酬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953號 上 訴 人 呂英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城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9,175 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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