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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補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195號 原   告 翊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惠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沈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3,6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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