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旭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自評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
被 告 長榮運動場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4,763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為14,959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