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70號
原 告 泉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國義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
律師
被 告 順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733 元【即以
系
爭房屋一樓部分之課稅現值,乘以原告主張被告承租一樓面積之
比例2/3 計算:(145,300 +312,400 +95,000+228,400 )×
2/3 =520,733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5,730 元。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