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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補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界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90號 原   告 謝榮銓 訴訟代理人 林鳴姝 被   告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明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2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 ,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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