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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光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淙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5,2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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