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光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信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淙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5,2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