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徐千茹
訴訟
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32,77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
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儲鳴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