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501號
原 告 于王春花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瑪駿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0,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