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556號
原 告 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本賀
原 告 宏昇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菊
原 告 匯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凡翔
原 告 麒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釗
原 告 林昜里
原 告 明福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鋒
原 告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松
上 七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
上列原告大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七人與
被告長陽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4,117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