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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桃補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61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被告CONTECK CO. ,LT D . 、陳玉盞、李秀蘭、竣晟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59,193 元(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19,386.31元,按以 起訴時即105 年11月21日臺灣銀行當日掛牌美元即期賣出匯率32 .177為據,換算為上開新臺幣),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894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0,384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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