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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2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       陳立果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河勝、友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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