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桃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謝忠穎
被 告 固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志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而
本件依同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第436 條第2
項
適用之。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嗣本院於民國10
6 年4 月28日以106 年度桃補字第186 號裁定,請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於106 年5 月9 日寄
存送達於原告起訴陳報地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為
證,可知原告本應於106 年5 月25日前補繳裁判費。
詎原告
迄未補繳,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及本院
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各1 紙附卷
足憑,依上規定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