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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勞小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小字第49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大桃園專業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鉅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07 元,本院以106 年度桃勞小字第4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 費裁定後3 日內補繳,原告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收受裁定 後,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 乙紙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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