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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勞簡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楊呈景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羽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彥誠律師       張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