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楊呈景
訴訟
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羽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彥誠律師
張為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