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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勞簡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56號 原   告 黃元柏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被   告 譽得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義 訴訟代理人 全泓玲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2 條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之勞動契約而涉訟,被告譽得 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限公司係設立於臺北市○○區○○路○○○ 巷○ 號,於本院管轄境內,故本案自應由被告公司設立地 所屬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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