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全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雅嵐
聲 請 人 周賴阿桂
相 對 人 陳俊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欲將如附件所示之意表示通知相對人
,因相對人無法送達而無從為之。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提出房屋
租賃契約
書、
存證信函、退回郵件等資料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
在地為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且相對人之租屋址即台中
市○○區○○路0 段00號2 樓址及通訊址即桃園市○○區○
○○路○○巷○○號11樓均無法送達,
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
。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
,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
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