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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司簡聲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全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嵐 聲 請 人 周賴阿桂 相 對 人 陳俊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如附件所示之意表示通知相對人 ,因相對人無法送達而無從為之。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書、存證信函、退回郵件等資料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 在地為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且相對人之租屋址即台中 市○○區○○路0 段00號2 樓址及通訊址即桃園市○○區○ ○○路○○巷○○號11樓均無法送達,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 。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 ,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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