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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司簡聲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徐哲夫 相 對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方楠 相 對 人 順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順昱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壹仟壹佰捌拾伍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順 昱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桃簡字第 116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營業處負擔二十分之十七、餘由被告即相對人順昱有限 公司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 年度桃簡字第1168號卷宗審查後,原 告即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1,000 元、測量費6,900 元。是以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桃園營業處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715 元【 計算式:(1,000 元+ 6,900 元)×17/20 = 6,715 元)】 ;相對人順昱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85 元【計算式:(1,000 元+6,900元)-6,715元=1,185 元】 ,並均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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