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宏采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湘岑
相 對 人 楊承元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日前以
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
惟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及郵件退
件信封、相對人
戶籍謄本各乙份為證。
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
不明。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
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