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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司簡調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邱金益 相 對 人 蕭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輔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 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調解之 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2 條 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以合 意定管轄法院。且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無管轄權之法 院,並不因移轉管轄之裁定而取得管轄權,請求塗銷系爭土 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 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280 號判例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與欲確認與相對人之間無債權債 務關係存在,且聲請塗銷兩造間就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所設定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本件聲 請人主張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請求,係屬因不動產物權 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即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另聲請人同時請求確認與相 對人間無債權債務關係,揆諸前開說明,因與前述請求塗銷 系爭抵押權登記部分其原因事實因具關連性,自不宜割裂由 不同之法院管轄,復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1條之規定,本件聲 請人對同一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及擔保該債權之不 動產物權登記應予塗銷之聲請,自得就全部訴訟移送不動產 所在地法院合併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有所不服,應於收受裁定10日內聲 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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