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小字第 10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020號 原   告 蔡俊偉即威晶影像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耀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