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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小字第 10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046號 原   告 台灣綠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國 訴訟代理人 楊宸欣 被   告 馬克旦 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7 月27 日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用本章所定之小 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 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 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8 第1 項、第436 條之15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7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具狀追加 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65,000 元,及其中75,000元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其餘190,000 元自擴張訴之聲明繕 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16頁)。核原告所為之追加已上開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內,即使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 ,本院認追加後以小額程序審理並不適當,是原告上開訴之 追加部分,與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5之規定不合,自不應 准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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