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095號
原 告 松江交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鴻榮
訴訟代理人 謝易儒
被 告 吳宗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
一時五十五分,在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尚有調查
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11月29日下午1 時
5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
出出租計程車給他人執行計程車業務的每日租金之相關證據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