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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小字第 10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095號 原   告 松江交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榮 訴訟代理人 謝易儒 被   告 吳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 一時五十五分,在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尚有調查 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11月29日下午1 時 5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 出出租計程車給他人執行計程車業務的每日租金之相關證據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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