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095號
上 訴 人 吳宗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江交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1,909元,應徵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