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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小字第 10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095號 上 訴 人 吳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江交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1,909元,應徵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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