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122號
上 訴 人 匯鑽國際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俊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一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 萬1,900 ,應徵上
訴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