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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小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282號 原   告 城市美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相議 原   告 大三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松山 上 列 2人 訴訟代理人 趙偉翔  住同上 被   告 曹劉英即生活家環保企業社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1樓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 原告各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附表: ┌───────┬───────┬──────┬───────┐ │原 告    │ 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應補繳之裁判費│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城市美學公寓大│70,000元   │ 1,000 元 │ 500 元   │ │廈管理委員會 │       │      │       │ ├───────┼───────┼──────┼───────┤ │大三重保全股份│30,000元   │ 1,000 元 │ 500 元   │ │有限公司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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