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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小字第 1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624號 原   告 泰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春好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聲(原名王隆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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