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624號
原 告 泰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春好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振聲(原名王隆竣)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