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660號
原 告 鎰鑫永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至韋
被 告 群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63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