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小字第 16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660號 原   告 鎰鑫永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至韋 被   告 群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6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