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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小字第 16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660號 原   告 鎰鑫永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至韋 被   告 群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 月1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6 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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