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727號
原 告 泰元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清誦
訴訟代理人 陳東勝
被 告 徐郁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
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
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