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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小字第 1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727號 原   告 泰元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誦 訴訟代理人 陳東勝 被   告 徐郁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 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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