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7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鼎富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志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6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