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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小字第 1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7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鼎富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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