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570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永利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汝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永利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所在地設於「
新北市○○區○○路○○巷○ 號」,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等資料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