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607號
原 告 大鶴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泰山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秉哲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3,1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