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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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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6 年度桃小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8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凱登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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